【簡介:】據《專利法》第60條規(guī)定,在專利有效期內,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某專利的行為就是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即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制造、使用、銷售其專利產品,使用其專利
據《專利法》第60條規(guī)定,在專利有效期內,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某專利的行為就是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即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制造、使用、銷售其專利產品,使用其專利方法,或制造、銷售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 就是侵權行為。
構成侵權行為,一般應具備以下幾個法律特征:
1.有被侵權的對象。侵權人有侵權行為,就是指有被侵權的對象—即記載在專利文件中的專利產品、專利方法或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2.必須是違法的侵害行為。根據《專利法》的規(guī)定,侵權要有特定的行為,而且這些行必須是違法的行為。這些行為可歸結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制造、使用、銷售專利產品,使用專利方法這四種。
3.以生產經營為目的的行為。侵權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使用、銷售專利產品或使用專利方法的行為是以生產經營、盈利為目的,并且這種違法侵害行為給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造成了損害,才是侵權行為。
4.侵害人必須有錯過。侵害人已經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會對專利權人造成損害而仍然希望或者聽任其發(fā)生,或者侵害人對自己的行為及其可能產生的后果應當預見、能夠預見而竟沒有預見,或者雖然預見,但都輕信其不會發(fā)生,這些都是侵害人的過錯。前者為故意,后者為過失,兩者都要承擔民事法律任。